毛彭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核心内容,当前其系统建构上仍存在诸多不足。规范层面上替代性修复责任欠缺具体规则,司法实践中面临与直接修复适用顺位模糊、部分责任方式偏离修复功能本质、裁判标准不统一、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协同不足等四大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系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存在理论偏差。对此,理论修正层面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替代性修复责任的公私法二元属性;二是厘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功能在于等值重建受损生态环境。规则安排层面应从明确直接修复与替代性修复的适用顺位、剔除不真正的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细化适用规则以及完善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协同机制四方面进行规则重塑,实现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体系化建构。
2026年01期 No.78 25-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下载次数: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